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指南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②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③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④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⑤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③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④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⑤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访举报信件参考格式(怎样写举报信)

一是标题。如:关于反映XX单位XX职务XX姓名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是被检举控告人(或单位)信息。写明被检举控告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等信息。

三是检举控告人信息。可匿名;为便于联系和反馈,提倡写明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是反映的主要问题。为便于纪检监察机构核实情况,尽可能详尽反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违法金额等,做到线索明晰、内容清楚、证据详实,不要捕风捉影、道听途说。

四、注意事项

1.如实检举控告、申诉。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逐级检举控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原则,按照被检举控告人所在的单位和级别选择相应的途径反映问题。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